浅谈地方党史的越界撰写
地方党史主要记叙中共地方组织在一定历史时期所辖区域内的活动。主体对象、区域范围和历史时限构成地方党史的基本要素。一般情况下,地方党史撰写的史实脱离主体对象或是主体对象的活动超越历史时限,这种现象称为越界撰写。越界撰写分正常越界撰写和非正常越界撰写。非正常越界撰写为地方党史撰写所讳忌。随着地方党史第一卷和第二卷撰写的深入以及地方党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越界撰写成为地方党史撰写必须正视的问题。下面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非正常越界撰写是地方党史撰写的“硬伤”
非正常越界撰写是由于撰写者自身的原因,将不属于本区域内且与本地党组织无关的史实写入史稿,史实与本地党组织的活动没有必然联系,也不符合地方党史撰写的基本要求。例如,《中国共产党桃源历史》第一卷评审稿第一编第四章第二节“党组织和革命群众组织遭破坏”中,记叙了敬日事变后国民党反动派对桃源革命人士的屠杀。其中,史稿记叙:“1927年5月,共产党员、国民党常德市党部常务委员、湖南省立第二中学校长胡佐武被国民党反动派抓捕后,忍受敌人的严刑拷打,始终不屈。他被敌人拖到常德东门外的沙河斩首,因气管未断,在万分痛苦中,双手抠地尺深后横眉怒目而英勇牺牲。”有专家在评审时认为,胡佐武壮烈牺牲的史实应该删除。专家的评审意见是正确的。胡佐武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其活动虽然是党组织活动的一部分,但他不属于中共桃源地方组织所领导,其活动也不在桃源范围内。胡佐武的史实与桃源地方党组织无关连,不属于桃源地方党史撰写的范围。而撰写者看到胡佐武是桃源人,将其牲牺的史实写入桃源地方党史属于非正常越界撰写,构成了地方党史撰写的“硬伤”。这种非正常的越界撰写,是地方党史撰写应该杜绝的。
背景记叙在地方党史撰写中很有必要
背景记叙属于正常的越界撰写,在地方党史撰写中经常使用,它常常用来介绍地方党组织成立(重建)和地方党组织开展某项重大活动的社会形势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精神。史实的主体并不是当地的党组织,史实也未发生在当地,但它成为当地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历史背景,它是主体对象活动的依据,二者构成因果关系。没有背景材料作铺垫,当地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史实反而显得一头雾水。因此,背景撰写是一种正常的越界撰写,在地方党史撰写中必不可少。例如,《中共常德地方史》(第一卷)第八章第一节第三目“组建中共湘西特委”,主要写中共湘西特委的建立。在写中共湘西特委成立之前,写了1927年8月16日中共湖南省委在长沙市北门召开的省委会议。会议通过了《湖南紧急会议决议案》,决定设立湘西、湘南、湘西南3个党的特别委员会。这段背景介绍十分重要,它简要点明了中共湘西特委得以建立的历史原因和上下隶属关系。背景是主体史实的佐证和映衬,背景材料运用不好,会喧宾夺主,这是地方党史撰写时应该注意的。
主体对象的活动超地域不属于越界撰写
主体对象的活动超地域,带有一定的蒙蔽性。撰写这类史实,不属于越界撰写。这种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主体变化引起活动地域的变化。例如,《中国共产党桃源历史》(第一卷)第四编第十一章第二节“建立党的组织”第一目“从中共桃慈支部到中共桃源支部”,写桃慈支部的活动,不仅写了桃慈支部在桃源的活动,而且写了桃慈支部在慈利的活动。有人认为桃慈支部在慈利的活动并不在桃源范围内,写这部分史实属于非正常越界撰写。这种看法,值得斟酌。中共桃慈支部由于历史原因,名称起了变化,但它仍然是中国共产党桃源历史撰写的主体(同时也是这一时期慈利地方党史撰写的主体),它在慈利的活动虽然超出桃源地域,但还是桃慈支部活动的重要内容。因此,这部分史实需要撰写,并且不能缺失。撰写时,中共桃慈支部在桃源的活动可详写,在慈利的活动可略写。一类是主体对象的活动完全不在其地域内。例如,常德市各区县市地方党史第二卷分别写到地方党组织1952年治理南洞庭湖和1953年治理西洞庭湖的史实。洞庭湖虽然不在各县党组织所管辖的范围内,但治理洞庭湖是各县党组织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重要内容,因此需要记叙,记叙时也不存在越界。
主体对象的活动超时限需慎重对待
地方党史的历史分期以中央党史为标准,第一卷从1921年7月写至1949年8月,中间分为党组织的创建时期(1921.7—1923.6)、大革命时期(1923.6—1927.7)、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8—1937.7)、抗日战争时期(1937.7—1945.8)和解放战争时期(1945.8—1949.8)五个大的历史时期。第二卷从1949年8月写至1978年12月,中间分为实施新民主主义建国纲领和恢复国民经济时期(1949.8—1952.12)、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时期(1953.1—1956.9)、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6.9—1966.4)、“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5—1976.10)和在徘徊中前进和走向历史伟大转折时期(1976.10—1978.12)五个大的历史时期。地方党史便是根据中央党史的历史分期来撰写本地域内党组织的活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党组织开展全局性的政治运动的进度各不相同,有些活动的时间会拉得长些,会跨越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情况在地方党史第二卷中多次出现。例如,地方党史第二卷第一编为实施新民主主义建国纲领和恢复国民经济时期,时限为1949年8月至1952年12月。在这一编中,有的地方党组织所领导的剿匪斗争(1949年至1953年)、镇压反革命运动(1950年至1953年)和土地改革(1951年至1953年)的下限均下延至1953年,超过了第一编的下限1952年12月。将这些史实完整记叙在第一编内就存在越界撰写。目前,对这一史实处理办法有三。一是模糊法,将这些跨编的重大史实的下延时间作技术处理。剿匪斗争只记大规模的剿匪,1953年后的肃清残匪省略不记;土地改革则以土地复查为结束,土地复查的具体时间不标明。二是越界法。置越界不顾,将史实完整地记叙至1953年整个运动结束为止。三是立目法。以历史时限为考量,相关史实只记至1952年12月,跨编的史实留至下编另行立目记叙。模糊法以模糊处理,漏记史实,造成史实的不完整。立目法的难处在于重新立目,章目统属关系不便处理,所记内容少,章目结构不均衡。模糊法和立目法都避免了越界撰写。越界法有越界之嫌,但保持了史实的完整性。目前,各区县市对这三个史实的撰写多采用了越界法。笔者认为用越界法处理这一编的三大史实恰当些。原由有二:记叙的史实虽然超越时限,但并没有超越该编实施新民主主义建国纲领这一内涵界限,在下编中重新立目,并不符合下编的内涵。对这些史实越界而书是由于地方党史的特殊性决定的,恰恰反映了地方特色。
综上所述,从主体对象和历史时限来看,除背景介绍外,地方党史真正的越界撰写只有非主体对象和超历史时限两种。而由于地方党史的特殊性,地方党史对主体活动超越历史时限史实的撰写,应引起撰写者重视,不能机械对待,应重质不求形,用这样的方式撰写这类史实或许有益于地方党史的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