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全面推动常德地方志事业发展
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文化现象,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全国现存的各类古代典籍、文献中,旧志有8000余部,占十分之一。常德修志始于南北朝时期,全市现有旧志遗存28种300多卷。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已历两轮,首轮修志全国共编纂出版省、市、县三级志书5000余部,常德市共修成《常德地区志》60部、县(市)志9部。
“修志为用”,历朝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隋、唐确立了史志官修制度;清朝明文规定,地方官上任要奉三十二项“莅任初规”,其中第三项即为“览志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1957年,国务院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家1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二十个重点项目之一。1985年,国务院正式把编修地方志列入国家“七五”规划。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此次《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更是常德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一次契机。
一、融入“文化名城”建设系统工程
志书作为“一方全史”,是一个地方历史的重要载体;对于在古代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而言,很可能是唯一的载体。没有志书,就没有清晰的历史线索;没有清晰的历史,就没有当地文化的根。如此一来,加强方志事业与建设“文化名城”的必然逻辑就不言而喻了。事实上,常德文化的历史支撑正是来源于《常德府志》和《澧州志》。无独有偶,广东省在实施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就明确批示:要把地方史志事业纳入文化大省建设。因此,方志文化主动地、有机地融入“文化名城”系统工程建设,既是方志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更是各级领导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工作格局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主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所以,常德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要务是加强市、县两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为此,条例规范了各级地方政府的三种作为,一是编制本区域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二是明确地方志编纂、组织主体,三是保障地方志工作经费。具体到常德市,指标概括为“一纳入,五到位”。即市、县两级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本级政府工作任务,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和条件到位,从而彰显当代方志在“先进文化”中的地位。
三、突出志鉴兼博,修用并重
《地方志工作条例》把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范畴,解决了年鉴的学术归属问题,促进了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事实上,常德历来就注重年鉴对于志书的资料储备,能够合理安排志书和年鉴的生产周期。目前,全市地方志工作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县级志书的续修,二是第二轮旧志整理,三是《常德年鉴》的技术升级。条例颁布后,关键是建立和完善全市地方志质量标准体系,强化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旧志作为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要高度重视读志用志、读鉴用鉴的问题。地方志和年鉴作为精神文化产品,要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对地方志“资治”功能要有新的理解和突破,不仅仅局限于对情况的了解和经验的借鉴,要在广泛参与社会问题的研究过程中获得应用和预测功能。唯有如此,常德方志事业才能顺其时,蓄其势,既与时俱进,又延绵不衰,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