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旧志整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德市旧志整理点校体例统一、行文规范、进度协调、布局科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意见》和《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常德市旧志整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抢救整理与开发利用并重,将全市旧志点校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常德“文化名城”系统工程。
第三条 全市旧志点校按市、县两级体系分两轮实施。2000~2005年为首轮,2006~2010年为第二轮。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规范范畴涵盖旧志整理中的校勘、标点、注释、正音、正字、统稿、编辑和出版等方面。
第二章 校 勘
第五条 选择版本完好,内容翔实,具有较强研究价值的版本作为底本,如有两个以上的版本,应取其一为底本,另一种为校本。在质量悬殊不大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孤本和稀见本。第六条 校勘一般采取对校,结合理校。
第七条 校勘须严格依底本。
第八条 校勘只限于文字的脱、讹、衍、倒,不涉及底本所述史实。
第三章 标 点
第九条 严格按照古汉语语法断句,差错率控制在十万分之零点五以内(以底本文字计算)。
第十条 标点符号执行《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标准。
第十一条 并列的句式,能用逗号、句号的一般不用分号。
第十二条 文中典籍一律加书名号;所引典籍或说明内容出处的单句一律不标点。
第十三条 引文不是完整的句子,末尾不宜用句号的前面不用冒号;引文较长的,采用提行或空格形式。
第十四条 文中表格小字一律不与大字(人名、坊名等)接排,提行空格排列。单句不标点,内容多的用完整标点,人名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一格。
第十五条 “按”的统一处理:直接在后面连正文的,用“按:……”;后面接书目的,用“按,《……》:……”。
第十六条 句中小字(典籍或说明出处的文字)后面接排大字(正文)的,一律在小字与大字间空格。
第十七条 年代间隔一律用“~”。
第十八条 原文中脱字统一用“□”标示。
第四章 注 释
第十九条 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人能够阅读”的总体要求,确定注释范围和对象,释文原则上不超过正文文字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注释与原文要保持高度一致,凡原本脱衍倒讹,确有实据的,补改;凡疑有脱衍倒讹而无实据的,存疑。
第二十一条 注释一律用现代语体文,不允许以文言注文言或文白夹杂。
第二十二条 注释应注意吸收相关研究成果,对原本所述史实进行考证。
第二十三条 所有应注对象在原本第一次出现时注释。
第二十四条 注释一律用脚注,除古今年代对照外,不夹杂在原本当中。
第二十五条 注释角标一律放在需注内容的右上角,标号以每页为单位排序,如“《赋役全书》①”。
第二十六条 古代年号注释在原文后用括注,只用阿拉伯数字,不加“公元”和“年”,公元前年代在数字前加“前”。
古代地名均注明现在相应的政区、方位。
人物注释按出生年月、籍贯、职位、成就顺序排列。
第二十七条 注义时先注本义,再注引伸义和本文义;先注句、词义,再注该句、词中单字义。
第二十八条 通假字注释的格式为:见(xiàn):通“现”。对假字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注释。
第五章 正字注音
第二十九条 文字使用规范通用的简体字,繁体字、异体字一律转换,古有今无、有繁无简文字,严格按原本。
第三十条 原本明显错字,允许迳改,以“原本作×”括注。
第三十一条 注音使用规范的汉语拼音,加圆括号。
第三十二条 注音一般在生字后用括注,如词语中每一个字均需注音,则在该词语后用括注;不注义的生字注音的格式为:莅:音li;对古今异读,须加注古音,如:镡:音tán,古读xún。
第六章 编辑统稿
第三十三条 旧志整理出版时名称统一某朝某年代某志校注,如“清同治安福县志校注”。
第三十四条 校注本编辑应完成目录编排、序言、编辑说明撰写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图(风景、地形)名及图中地名与正文或目录统一,原本没有规范的,要予以规范。
第三十六条 浅白注释不超过万分之一(以校注本文字计)。
第三十七条 没有重复注释、相互注释。
第三十八条 文字校对认真,差错率不超过十万分之一。
第七章 出 版
第三十九条 标题分四级,一级为书名,二、三、四级用于章、节、目名,分别用小初号、2、3、4号字,正文用5号仿宋体,注释文字用小5号楷体。
第四十条 开本采用1/32,封面设计古朴、简约,能体现旧志所志区域内的文化内涵,不使用护封。
第四十一条 统一排版格式,横排,一般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指定印刷厂印刷。第四十二条 使用正规书号公开出版,精装本,有条件的可同时出版影印本;特别珍贵的稀本,应该出版线装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