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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检察志(1988-2015)》评审意见(一)

发布时间:2018-01-11 信息来源:市委党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检察志(1988-2015)》(以下简称《市检察志》)几经寒暑,数易其稿,送审稿终于编纂完成。受市方志办委托,拜读了《市检察志》送审稿,受益匪浅。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总的来讲,《市检察志》是一部编纂得比较好的志稿。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观点正确。《市检察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全面、客观、真实、系统的记载和反映常德市近30年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二、篇目设计基本符合志书篇目设计要求。篇目是志书的蓝图,它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完善,对能否提高志书的质量至关重要。《市检察志》按人民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横分门类,进行有序编排,全书共设9篇32章91节。首设机构与队伍篇,使人们从中了解地方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及其职能的变化,而机构改革及其职能的变化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记述,能够很好地反映政治体制改革的内涵。然后,作者根据检察机关主要业务,设置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检察技术、其他检察工作等篇。篇下各章节基本上都是该篇(章)所涉及的工作,篇、章、节之间基本上是一级统属一级的领属关系。专篇之前设有概述和大事记,书尾设有人物、附录,书前编排十多版彩色照片,图表穿插于文中。

三、资料丰富。《市检察志》共88.8万字,比较详细地记载常德市各级检察机构28年发展的历程,其中披露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历史资料。   

四、可读性强。长期以来,人们总认为志书读起来枯燥无味,但《市检察志》却让人改变这一看法。《市检察志》文笔流畅,援引的许多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让人读起来颇感兴趣,增强了志书的可读性。

几点修改建议:

一、篇目 

1.调整第一篇内容。

方志篇目设计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归属得体,分类的基本要求是事以类从,类为一志,不是同类性质的事物不能列在一起。《市检察志》第一篇篇名为“机构与队伍”,其中第四章章名为“纪检、监察工作”,记述的是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显然二者不是同一类事物,将其放在一起,违背了方志篇目设计“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篇名涵盖不了章的内容。建议将其放入第八篇中,第八篇篇名改为纪检监察及其他检察工作。

2.撤销第九篇,人物从篇中独立出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对志书体例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它由述、记(大事记)、志、传、图照、表、录(附录)、索引八种体裁组成。其中的传就是指人物,它与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一样,是志书的一种主要体裁,不能冠篇的序号。

《市检察志》人物篇各章节的设置及其名称是值得商榷的。首先,第二章“优秀检察人物简介”,外延较小,似乎不能涵盖所有优秀检察工作者,如人物传略所记述的已逝世的两位老检察、第三章所记述的院领导,毫无疑问,他们也应是或部分是优秀检察工作者。其次,第三章作者设了历任党组书记、检察长,现任副职简介,曾任副职简介三节,这里的“现任”“曾任”都不是志书语言,志书是历史性资料,再过几十、百把年后,所有现任领导都是曾任领导。目录中第四章“受省、市表彰者名录”,章名与正文名称不一致,正文章名是人物表。人物从篇的序列中提出来后,取消原来的章节,将人物分为人物传略、人物简介、人物表三部分。人物简介分“获高检院及其部门表彰的检察工作者”“历任领导”(下分正副职)两部分;人物表只录市检察院的,区县(市)内容(区县市院优秀人物、区县市院受表彰者名录)交给区县(市)志记述。

3.取消特记,将其放入附录中。

经过20世纪80-90年代的新方志编修工作,志书体例已基本成型。前面已讲过,此处不再重复。显然,《市检察志》所设特记不属于志书8种体裁范畴。同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志书上溯或下延也有要求,第五章第十六条指出:“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市检察志》凡例中说明志书下限为2015年,而特记所载内容为“常德检察机关2016年主要工作”。作者如果认为特载内容非常重要,不宜撤销,建议将特载所记内容放在附录中,附录共分两部分,一为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一为常德检察机关2016年主要工作。

4.改章下竖写为节下竖写,在第四篇第三章和第八篇第二章增加节的层次。

《市检察志》第四篇第三章、第八篇第二章和第九篇第一章章下无节,直接从章下竖写,与整部志书不协调,也不符合志书篇目设计的要求。第九篇人物重新编排后,章下直接竖写的问题已解决。对第四篇第三章和第八篇第二章,建议作者根据本章记述内容,按照事物性质,再分一下类,按类在章下设2-3节后再竖写。

二、图片 

志书采用照片,可以增强志书的直观感、真实性,使人读后如身临其境,经久难忘,起到文字记述难以起到的作用;同时也可以美化版面,增加志书的美感。在志书中配以彩色照片,成了社会主义新方志的一大特色。《市检察志》全书有彩色照片18版,共有照片52张。其中人物照片32张,办公楼照片1张,17张奖状照,其他照2张。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志书照片做了这样的规定:“照片主题明确,图像清晰,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按照这个要求,《常德市检察志》的人物照片,还要进一步完善。

1.要按《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要求,在文字说明中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

《市检察志》的人物照片除了省政法委书记孙建国视察常德的照片有时间外,其余照片都没有时间;也没有地点、也没有注明关键人物的位置。

2.照片的文字说明力求严谨。

《市检察志》彩色照片的文字说明不严谨,如第二张和第三张,图片说明分别是“市检察院原领导班子成员合影”“市检察院原任领导班子成员合影”。“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原任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同吗?第三张照片“市检察院原任领导班子成员合影”,照片中有22个人,一个市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有22个人,够庞大的。第二张照片的文字说明是“市检察院原领导班子成员合影”,照片中有13个人,这13个人都是领导班子成员还是一部分人是?从照片的文字说明中看不出,照片中有些人员明显不是领导班子成员,如彭孟芝等;第四张照片的文字说明是“2012年8月13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建国一行与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合影”,领导班子成员是哪些人,文字说明没交代。照片文字说明要求准确、简练,不能产生歧义。如果在第二张、第四张照片文字说明的“领导班子成员”后加括号,括号内写上“穿制服者”字样,可能更准确些。照片的文字说明也要遵循志书行文规则,不能用“现在”“现任”等词语,如第五张的文字说明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合影”,若干年后,“现任”也要变成“曾任”。领导班子照片,为了避免混淆,最好的办法是标上届别或者任期,方法是以一把手任期为一届期限,其他副职往一把手靠。

3.照片要进一步精选,排列要合乎惯例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地方志书是严肃的、科学性的资料性著述。对入志的照片要采取审慎态度,要选取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重要活动的图片入志。入志的照片应具有四性:思想性,画面健康、庄重,具有教育意义;真实性,必须是事物本来面貌的拍照,不是经过“导演”的虚假场面的拍照;形象性,即能直观而明确地展现事物的形态,可补文字记述之不足;历史性,即能成为历史的见证者,具有永久保存的价值。用这四性衡量《市检察志》的照片,似可再进一步精选。总之,照片入志,不仅是为了图文并茂、美化版面,也不是为了满足某几个人或某部分人的需要,而是必须能够说明问题,要突出主业,有存史的价值。同时,照片的排序要符合修志要求和人们认知习惯。

4.文中插图要随文。

插图,又称为随文图。顾名思义,是插在文中之图。《<湖南省志(1978-2002)>编写行文通则》第九章第三十条对插图有这样的要求:“插图一般应穿插在相关文字的后面或附近,使图、文相配。……注明图片的序码,写上图片的说明。”《市检察志》有很多插图与书中文字无关联。如概述(P1)的一张图片,在此页中找不到与之相匹配的文字。同样的还有P59、P90、P96、P97、P105、P107、P111……P579的图片等,不一一例举。总之,随文图,一定要做到图随文出,不能为了插图而插图,把一些与正文毫不相关的照片塞进去。图片要按出版要求,统一编上序号。

三、记述

1. 去掉篇、章正文前的文字。

志书篇、章前的文字,在第一轮修志时称为无题小序,一般篇幅都不大。为叙述方便,仍借用无题小序这一名称。《市检察志》很多篇、章前都设有无题小序。全书共九篇,除第一篇、第八篇、第九篇外,其余六篇都在篇后设有无题小序。各篇无题小序的字数统计如下:第二篇70字、第三篇2900字、第四篇6800字、第五篇2800字、第六篇1600字、第七篇4400字,总计18570字。《市检察志》全书有32章,有13章在章下设了小序.章下小序文字最多的是第三篇第二章,有6600多字。从字数统计看,小序不“小”(本书概述只19000字左右)。这些小序,有很多空话、套话和说明性的文字,这不合志书要求。主要内容有名词解释,如第二篇的小序(P136)对“刑事检察”的解释;有对某项事类的说明,如P259第四节的第一句话:“徇私舞弊罪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应征税款不征或少征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退税工作徇私舞弊罪等”;有机构设置,如(P164),记述的就是公诉一科、二科设置的时间、工作分工;有所获荣誉的记述,如第二篇第一章(P136)第二段,用一段文字交待审查批捕科成立的时间、所获荣誉;也有全篇(章)内容的总结,如第四篇篇后序(P291)和第三篇第二章的章后序(P243);还有把本应放在凡例中交待的事项也放在章后序中,如第九篇第二章正文前的两句话“本章对市检察院和各区县市检察院受到高检院及其部门等全国性表彰的优秀检察工作者作简要介绍。市检察院受表彰者以出生年月为序排列。各区县市受表彰者按市委、市政府行文各区县市的顺序排列。”这是向读者交待人物简介上志书的原则和排序的原则,这些内容应放在凡例中。

从《市检察志》篇、章之后设的小序看,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1.文体不符合修志要求,如小序中的名词解释及其他一些说明性文字。名词解释应从志书中删去(这不是志书的任务),对个别特别重要、不作解释影响阅读的名词只能用页末注或书尾注,书中其他地方(节、目)出现的名词解释也应照此办理;2.重复之处较多。小序中记述的机构,与大事记和“机构与队伍”记述的内容重复;对全篇或全章内容的总结,与后面正文内容重复;3.在概述之后再在篇、章设小序,使整部志书有叠床架屋之感。因此,建议去掉篇、章之后的小序,对个别小序中很重要、认为删之可惜的内容可放在后面的正文或前面的概述中。

2.化文为志,把文书档案资料变为志书语言。

修志资料很多都来自文书档案,包括历年的总结。修志工作者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把应用文文体转化为志书的语体文。《市检察志》有很多篇章总结写法的痕迹很明显。例如:离退休人员管理一目,在记述了市检察院2007-2010年市检察院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情况后,接着写道“市检察院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然后从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文化生活、老有所为四个方面介绍了市检察院对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情况。这样写,不符合修志要求。

《市检察志》志稿中有很多地方都是历年总结的摘录,如P124、P125、P129、P164-166、P172、P200、P439……。总结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某年度或某一时段的工作、取得的成绩用一、二、三、四、五……罗列出来,《市检察志》中这样的情况很多,如P124,作者把2000年度开展的8项检查一一罗列出来;P125,作者写道:“2002年,执法监督主要做了6个方面的工作”,然后一项一项加以记述。P129,全市检察机关从四个方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然后一、二、三、四,一一罗列出来;案件查处中作者把广辟线索来源的方法也是一一罗列出来。有些章节虽不是整章整节的总结,但在记述某个年份时,摘录的是总结的原文或是总结的写法。

《市检察志》中,也有个别节、目,把一些文书资料照搬到志书中,如市检察院青年工作委员会条目,就是把青工委的作用、任务、工作范围照搬到志稿中。志书应该通过对历史实事的记述,展示青工委的作用、工作情况等。

要解决好志书语言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提炼资料,不要把所有搜集来的资料不加区分地全部搬到志稿中;不能有闻必录、面面俱到,要将那些最能影响事物发展的资料通过自己的加工,记入志稿中;少写工作过程,多记事物发展的结果;要突出主业、主体。如上面讲到的离退休人员管理一目,写时要抓住这一目的核心,核心是管理,与管理无关或关联不大的资料要忍痛割爱。同时要抓住市检察院在离退休人员管理上的几个时间节点,把这几个时间节点的内容记充分。对市检察院管理离退休人员一事的时间节点,根据志稿提供的资料,有以下几个时间节点:1.2007年,管理科室变化,在检察院政治部专门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科;2.2009年,制定《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3.2010年,制定《离退休人员活动方案》。把这几个时间节点写好后,再写现状,取得的效果。写效果时要注意概括,提炼。这一目,几百字足矣。

3.要充分把握依时纵述的内涵,写出事物发展的阶段性变化。

对于志书,我们通常说横排竖写。横排问题解决之后,接着是如何按照条目进行编写,通常要求是竖写。所谓竖写,就是要依照历史发展的顺序来写,包括发生、发展、现状。

志书的横排竖写,依时记事,不是逐年逐月记事、罗列工作过程和工作成就,而是以事业的兴衰起伏为主线,纵述事业的演变,既记事业变化的主要条件,又记变化的结果。竖写时可按事物本身发展的阶段性变化来分期进行记述,以反映不同时期事物发展的水平。

《市检察志》志稿逐年记述的情况很多。如第一篇第四章第一节,党纪党风教育,从1988年写起,直到2015年,中间只缺了2005年,其他27年一年不差。P129案件查处,从1991年写起,一直写到2015年,中间只缺1992和2015两个年份。P136审查批捕,从1998年写起,写到2015年,一年不落,其中有几个年份虽然是合并起来写的,如1991-1995年,但细看全文,这一段中每一年的情况都作了记载。诸如此类还有一些,如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出席法庭、侦察监督与审判监督、查处贪污犯罪、查处贿赂犯罪、查处挪用公款犯罪等等,全书几乎所有的节或目都是逐年记述,有个别节目还是逐月记述。逐年逐月记述,就成了一本流水账。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理清事物发展的脉络,找出事物发展的关键节点,像前面说的,找出关键年份,写出时间节点,也就是事物发生的起始、发展、现状几个阶段的关键年份。一个事物从开始到现在,不可能是直线发展,应该是螺旋式上升,曲折中前进。修志者应该从事物发展的曲线中找出具有重大变化的年份,写出其变化所在,对于其他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年份可不写或少写。

4.去掉志稿中的空话、套话。   

《市检察志》中有一些空话、套话,修改时注意去掉。如P96,“市检察院党组对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物质生活十分重视,认真落实政策规定的政治生活和物质生活待遇。”P110,“检察院一贯重视对全体检察人员的作风纪律教育,采取各种措施,制订各种制度,加强思想教育、作风教育、纪律教育,千方百计打造一支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强的检察工作队伍。”P129,“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力量查处违法违纪苗头和案件,澄清和查办了一些违纪问题,保持了队伍的纯洁性。”

5.力戒重复。 

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目市检察院内设(二级)机构,在记述完内设机构的演变情况后,作者又用与目一样的黑体字,记述二级机构负责人名单,在记述负责人名单时,又用加括号的形式,说明二级机构增、改、设的时间,与前文完全重复。对于机构的变化,因为有专篇章做了详细记载,在后面记述其工作情况时,就不要再重复机构设置、名称变化的情况。现在志稿中有几处出现了这样的重复。

P219 对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基础支队干警王某平正处级职务的说明,前后只有三行,有两处加括号进行说明。

四、表格

1.文表重复。 

志书中适当运用图(统计图)表,能够把要用许多文字才能说清楚的内容简洁明了、直观地告诉读者。但是运用图表要适度,已经用文字叙述过的,就不要用表来重复。《市检察志》有表与文重复的现象,在第一篇第二章第一节人员中,已经对市检察院人员编制、人员构成作了详细记述,但作者随后又设计了“1988年常德市检察机关全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和“2015年常德市检察机关全员基本情况”两张表,显得累赘重复。

2.以表代文。 

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中,作者设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一目,而在这一目里作者仅记述了市检察院名称的变化和办公地址的变迁,然后列了一张表。就这一目而言,不同历史时期,副检察长的配备、主要机构设置等应该予以交待,不能用一张表代替。

谈到这里,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即中共常德市检察院党组究竟是放在这里合适还是放在本篇第三章第一节里合适?我个人认为,院党组应放在这里记述,检察院党组与院机关委员会、基层党支部不是一个意义上的党组织,一是决策组织一是生活支部。

五、人物

关于人物,前面谈了一些,这里仅将读杨仲的简介产生的一个疑问提出来。

对入选“优秀检察工作者简介”,《市检察志》的要求是“受到高检院及其部门等全国性表彰的优秀检察工作者”,但在杨仲简介中,看不到他受到高检院及其部门等全国性表彰的文字。文中说“他承办的常德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被高检院评为精品案件,受到高检院通报表彰。”高检院通报表彰的是精品案件,与入选优秀检察工作者简介的标准似乎不吻合。

六、志界

  本轮修志,按市方志办的要求是修部门志。什么是部门志?它包括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应不应该往下延伸?如果可以延伸,延伸多远合适?这都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部门,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组成某一整体的部分或单位。我们常说,严守志界,不越境而书。所谓守住志界,就是要守住志书的地域界限。2014年,市志办周波同志曾针对某部志书过多地记述区县(市),没有守住志界的情况提出了意见,但没有引起重视。

  《市检察志》也有这样的问题,总感觉该志稿有越境之嫌,县区(市)院的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配备、县区(市)院办案、人员受表彰等,在志稿中都有记载,特别是案例,很多都来自于县区(市)。在人物简介中,县区(市)人物简介几乎占了一半。县区(市)的内容在志稿中占了大量的篇幅,把应该充分反应市院情况的内容冲淡了,有本末倒置之嫌,应该在志稿中削减区县(市)的份量,突出市院主体。

七、书眉

《市检察志》的书眉不完整。设计书眉是为了让读者翻页方便,同时好的设计给画面带来美观。或许是时间关系,《市检察志》书眉没有给读者带来这样的效果,希望完善。

上面是个人读完《市检察志》后的一点体会,由于时间仓促,同时受水平限制,有些意见不一定中肯,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常德市地方志评审委员会  齐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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