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检察志(1988-2015)》评审意见(二)
根据常德市方志办的安排,我拜读了《常德市检察志》(1988~2015)的第五至八篇。《常德市检察志》是在常德市检察院的领导下,于2013年6月启动编纂工作,历时四年,即完成了近百万字的《常德市检察志》初稿的资料搜集、整理、编写、内部评审与修改工作。工作量之大、头绪之繁,但速度之快、效率之高,是所不多见,令我佩服。《常德市检察志》全志首置凡例,紧随概述、大事记,以附录收尾,以时为经,以事为纬,分机构与队伍、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与林业检察、检察技术、其他检察工作、检察人物等共9篇32章91节,记述常德检察的历史变迁与现状,可谓贯通往今,浓墨重彩地记述了新时期常德检察28年变迁发展的历程、用史料显示了时代特色与地方特点。
拜读《常德市检察志》(1988~2015)的第五至八篇,我认为有许多成功之处,篇目设计比较科学,符合逻辑,归属得当,排列有序,政治观点正确,内容比较丰富,史料比较详实,详略得当,语言也较流畅简炼,行文也还比较规范,尤其是时代特色鲜明,地方与部门特点突出。编者依时纵述,述而不论,反映规律,突出特点,已经表现出了有一定基础的部门志稿的质量特性,是比较成功的一部评审稿,通过评审后,认真吸收各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仔仔细细地修改完善,一定会成为一部精品佳志。
篇目章节设计符合逻辑。篇目是全志的框架、大纲,它确定一部志书怎么写、写什么。篇目设计科学,严守逻辑,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读《常德市检察志》的篇目,编者按部门志的性质、范围、体例和部门的特点,条分缕析,分门别类,力求史实无遗,归并得当,排列有序,纲举目张。基本做到了:一是在篇章节的排列上,符合志体,分门别类,级级统属,纵横结合,时类并举,先横后纵,以横为主。二是结构完整,该志先置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后列部门志的主体,做到了面与线、线与点、整体与局部、总述与分述的有机结合。三是归属得当,以类系事,力求做到逐级统属,横为并列关系,纵为统领关系。四是标题比较明确,不含糊,尽量做到概括全文而无遗漏,概念明确而无歧义,使人望题知意。五是排列有序,篇目总的是有章有序,有条不紊,或以因果关系排列,或以主次地位排列,或以先后次序排列,便于读者理其端绪、寻其始末、究其因果、识其规律。
史料丰富详实。新方志是政府主持编修的信史。志书引用的史料,是人们了解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历史和现状, 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所以,编者十分注重援引的史料丰富详实、真实可靠。在专业志部分第五至八篇中,编者采用记述体,较好地处理了著述与史料的关系,注意把搜集的资料加以整理、剪裁和制作,在确保史料真实的前提下,分门别类地进行记述,择取原始资料表述观点,以昭征信。
时代特色鲜明,地方特点突出。《常德市检察志》的时间断限是1988~2015年。这一时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深化、经济发展的步伐逐步加快的时期,也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改革、完善的时期,更是检察工作取得更大成就的时期。《常德市检察志》浓墨重彩地记述了这一时代特色。《常德市检察志》的编者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常德市检察系统的改革与发展,以时间为序,进行了全景式的记述,既记述了检察工作体制的改革完善,也记述了检察工作的成绩;既记述了工作队伍与基层基础的建设,又记述了检察科技的进步与服务方式的转变,更记述了取得检察工作成果的内外因素的变化。这些资料的记述,充分地集中表现出了这一时期的鲜明特色。
地方特点就是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方面。常德检察系统有特色的工作很多,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涌现出了大量的先进典型。编者采取了分散记述与集中记述相结合的方式,在许多章节的记述中因事系人,又列有先进典型专节,给予较大篇幅来突出地集中记述。如省检察院在常德召开检察工作会议,在常德开展新的检察工作试点,这些都是地方优势,在专业志的多个章节中都着墨很重,突出了常德人无我有的地方特点。
当然,评志的目的,是为了修正志稿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达到提高志稿的质量,使《常德市检察志》(1988~2015)成为一部精品佳作。为此,我就拜读《常德市检察志》(1988~2015)有关篇章时感到的一些不足,提出一己之见,这些意见也不一定成熟,仅供编者在修改志稿时参考。
一是关于篇目问题。在志稿中有3处写到装备,第三篇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写侦查装备和装备管理;第七篇第三章第二节,写设备建设;第八篇第六章第三节,写检察装备。从概念看,检察装备涵盖了侦查装备,因此建议:第三篇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侦查装备和装备管理应该是移到第八篇第六章第三节检察装备中写,删除第三篇第四章的第一节、第二节。而第七篇第三章第二节设备建设,也应将设备的内容移入第八篇第六章第三节检察装备,将第二节改为技术建设,只写新的检察技术的引进与开展,决不能写到设备的添置。虽然设备与技术有关联,但设备与技术并不是一回事,设备是设备,技术是技术,不能混为一谈。
又如:第六篇第一章的标题,不合志体,不是名词性词组, 建议改为: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删除“对”与“的”两个字。第七篇第三章第一节,标题为“人员建设”,显然这样写有问题,人员怎么建设?属词语搭配不当。建议改为“技术队伍建设”。在第八篇中,将理论调研调整为第三章,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调整为第二章,第五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分别改为统计、档案、保密。删掉第六章的第四节机关后勤,机关后勤内容写入后勤保障的各专节之中。
二是关于篇和章下无标题小序的问题。从现有的志稿来看,并不是每篇每章都有无标题小序。即使有无标题小序,大多也没有具体内容,或者是内容应该写到各章节之中。在此设一个无标题小序,内容上是重复,有的是名词解释或记述的制度职责,这些都不是志书应该记述的内容。建议:将无标题小序全部删掉,有价值的内容写入相关专节之中。
三是关于因事系人的问题。志稿中有许多地方都做到了因事系人,但有许多关键地方没有做好因事系人,比如:志稿中记述了大量的案例,只见嫌疑人,不见检察官;新开展的检察业务的第一件案件是谁办理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办理的检察人员是谁?重要的调研文章是谁写的?上中央级报刊的文章是谁写的?我们在首事、大事、要事的记述中应该做好因事系人,才能够充分体现出常德检察官的风采。
四是关于越界记述之嫌的问题。从志书《常德市检察志》(1988~2015)看,地域范围是常德市,时间范围是1988~2015年,不是常德市范围内发生的事,不是常德市检察系统做的事,一旦记述,就是越界。以此对照,志稿中有许多处越界记述。比如:第411页,2001年高检院召开……2010年高检院召开……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这几段,事不发生在常德,也不是常德检察院做的事,显然属越界记述。又如:第431页第一段,第439页第二段,也属越界记述。这样越界记述有多处,不一一列举。这些内容涉及检察工作,又不能不写,怎么改?建议:把常德检察院作为事的主体,写常德检察院什么时间、怎么样贯彻落实高检院的会议精神、工作制度。这样写就避免了越界记述的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写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属于越界,请将写了法院判决结果的都删掉。
五是关于志书语言问题。在现在的志稿中,有多处语言上的硬伤,形容词、口语等,尤其是总结材料直接抄录,没有对材料按志体要求进行再加工,套话、空话比较多,影响了志书质量。比如:认真、生动、严格、积极、充分、高度评价、较好效果等形容词多处出现。又如:“突破了12起经济犯罪案件”的“突破”一词数次出现在一节中,“挖出了某某等经济犯罪分子”的“挖出”,“微机”应该是计算机。语言文字上有瑕疵的,我直接在志稿中逐个指出来了,在此不作列举。
在各专业检察工作中,记述了大量的案例,这些案例是否有必要记?有记的价值没有?怎么记?我认为记述案例应该设置一个标准,就是:一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首个案件应记,大案、要案应记,影响面很广的案件应记,其他的就可以不记了;记述案例要做到语言精练,文约事丰。如果以这个要求来衡量,可以删掉一些案例,缩减志稿很多的篇幅。
在志稿中的随文图片下的说明文字,要素不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都应该记清楚,但现在志稿中随文图片下的说明文字,没有时间、地点、人名。四个要素缺了三个,请编者在修改时补充完整。
说一句份外话,将2016年的检察院工作总结以“特记”的形式放在大事记之后,这不是创新,而是有违志体。2016年的检察院工作应该交给下一届修志去记,如果认为这一年的工作特别重要,要在本届修志中记,可以把下限延长到2016年,不把下限延长到2016年,也可以将2016年工作中的“检察院机构体制改革”一事,作为附录内容,记入附录之中。
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常德市地方志评审委员会 向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