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志(1988—2015)》评审意见(一)
《常德市司法志(1988-2015)》修志工作者历时四年多,经广泛采集资料,多方征询考证,细心编选,数易其稿,终于编成这部专业志书,值得祝贺!我有幸拜读该部志稿,参加此次评审会,感到十分高兴。总的印象是主题鲜明,内容翔实,特色突出,体例完备,语言精练,全志洋洋洒洒70多万字,用大量史料展现常德司法行政事业28年的发展历程,全体司法行政人牢记职责,不辱使命,脚踏实地,负重奋进,用汗水和智慧书写了一篇篇司法行政事业光彩夺目的篇章。志书存史、资政、育人的三大功能,都在志稿中得到具体体现。
一、观点正确,主题鲜明
志稿坚持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存真求实,全面展现了28年常德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这28年,抓管控,保平安,特殊人群管理全面规范;这28年,抓服务,惠民生,法律服务效能全面提升;这28年,抓普法,强法治,普法依法治理基础全面夯实;这28年,抓监管,促公平,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高;这28年,抓作风,强素质,司法行政队伍形象全面提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砥砺奋进,交出了满意的答卷,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观点正确,主题鲜明。
二、内容翔实,特色突出
志书所以能存世,它的生命就在于资料。志书是资料性著述,只有各个门类的资料翔实完备,准确无误,做到不唯上、不唯书、不溢美、不隐恶,记录是非曲直善恶,忠实于客观事实,从而增加志书存史价值,增强志书的可读性、科学性和学术品位性。志稿在资料录用上,一是坚持了纵不断线的原则。每项事业既记述了源头,又记述了事物发展关键节点的转折,将事物发展的脉络、起伏、变化用史料、数据串联一起,渲染出了浓墨重彩的历史画卷。志稿既有面上综合情况的记述,也有个别点上情况的介绍。二是突出重点彰显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如常德“148”工作由于起点较高,运作规范,被时任副省长唐之享亲笔批示:“推广常德经验”,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指定为全国唯一市级示范单位。2013年,常德市被全国普法办授予“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先进市州”,武陵区、鼎城区、安乡县均被授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法治文艺、学法用法、法治创建、“四项公开”等多项创新性经验得到中央和省级推介,推出了《法治文艺作品集》、《法治常德百人谈》、《常德法治案例经典》等一系列理论成果,法治常德建设成为法治湖南建设的排头兵。这些常德经验、这些金字招牌彰显了常德市司法行政事业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的地位,这些荣誉都是对常德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付出辛勤劳动的最大褒奖。
三、体例完备,语言精炼
志稿述、记、志、传、图、表、录一应俱全,行文符合要求,较规范,名称运用、数字用法、行文注释均符合编志行文通则的要求,文风严谨、朴实、简洁,语句通顺。以叙述语言叙事,不使用华丽辞藻,不堆砌。既朴实无华,又不觉枯燥乏味。志稿编者精选489幅图片,较充分地反映了各级领导对常德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高度肯定,展示了常德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全市司法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它与文字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志稿中统计图、表亦真实地再现了志书相关内容,补充了文字记述之不足。志稿在计量单位、简化汉字的应用上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志稿的成功之处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若从打造精品佳作来要求,这部志稿还有一些值得斟酌的地方。
一、志稿的篇目结构值得斟酌。志书篇目基本原则:按照当代社会分工、科学分类及当地实际,条分缕析,分门排列,力求无遗;门类要归并得当,隶属科学合理;首尾贯通,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符合逻辑;横分门类,纵述历史,以横为主,纵横结合;横不缺项,纵不断线。概况讲就是:门类齐全、分类科学、归属得当、排列有序、结构严谨、层次清楚、时代鲜明、特色突出。本志按照以上篇目设置要求有些不太合理,有必要进行调整。概述设置应该统一,志稿第一篇第四章、第五章,第四篇,第六篇第一章、第二章五个地方设置了概述,其他篇章下面又没有设置。篇下、章下的“无题小序”,全书要统一。不要有的篇下有,有的篇下无;章下也如之。对同一级而言,要有都有,要无全无。志稿篇目结构要严谨,章节体不要有篇没章,有章没节,以节或目为单位书写,不能以章为单位书写。附录列在最后。本志稿篇目设置只有篇、章、节三个层级,其中第二篇第四章、第五章,第三篇第四章因内容比较单薄,章下无节,以章为单位书写,这种设置欠妥当,有必要进行调整。可考虑将志稿设为章节目三个层级,避免志稿以章为单位书写情况的出现。志稿总共7篇,第一篇、第二篇、第六篇三个篇目记述机构、队伍、人员,第七篇记述先进典型,只有第三篇、第四篇、第五篇三个篇目记述业务开展,这种安排也欠妥当,志稿应该将机构、队伍、人员放在一起进行记述,不要分散在几处记述,所占篇幅也不能太大,应该将志稿的绝大部分篇幅用来记述业务工作的开展。笔者建议志稿采用章节目三个层级,第一章管理机构,所记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与撤销、机构名称变化、编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增减、领导人职数(有的连部门领导人姓名也一一记载)及部门职能等。该章下设如下四节:第一节市级管理机构,第二节县区管理机构,第三节专业(下属)管理机构,第四节其他管理机构,包括党派群团等,节下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数量不等的目。这样就将全市司法系统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编制等情况放在一起进行记述,让读者通过阅读该章对常德市司法系统管理机构有一个完整的了解。紧接着将志稿主要篇幅用来记述全市司法系统业务工作的开展,按照“干什么,写什么。管什么,写什么”的要求记述本地区、本部门所干的一切事事情。可考虑设置如下章节目。第二章法制宣传及依法治市,该章下设如下三节:第一节法制宣传,第二节普法教育,第三节依法治市。第三章律师。该章下设如下二节:第一节律师制度,第二节律师辩护、代理案件。第四章国家司法考试。该章下设如下二节:第一节报名条件及管理,第二节常德司法考试。第五章公证。该章下设如下三节:第一节公证类别,第二节公证程序和收费,第三节公证管理。第六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该章下设如下三节:第一节调解,第二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第三节司法鉴定。第八章监狱管理。该章下设如下七节:第一节监管改造,第二节教育改造,第三节劳动改造,第四节刑罚执行,第五节狱内侦查,第六节安全生产,第七节生活卫生管理。第八章法学教育。该章下设如下二节:第一节教育形式,第二节教学成果。第九章基本建设及装备。该章下设如下三节:第一节办公用房,第二节装备建设,第三节经费和福利保障。第十章法律援助。该章下设如下三节:第一节援助范围,第二节工作程序,第三节业务办理。第十一章仲裁。该章下设如下二节: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裁决。第十二章先进典型。该章下设如下二节:第一节先进集体,第二节司法行政功臣。每节下面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设置数量不等的目。志稿最后设附录。
二、“目录”在志稿目录中不能省略。目录是志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位于凡例之后,概述之前,志稿的“目录”中应该有它的位置,不能省略,本志稿却把它省掉了,应该予以补上。
三、大事记条目应该精炼。同一位领导连续几天来常德视察,志稿把他分为几个条目进行记述,有必要进行合并,用一个条目记述就可以了。如P19倒数第六行至倒数第二行记述的是2012年3月8日和3月9日,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亲生连续二天在常德市视察指导工作,志稿将他分为3月8日和3月9日两个条目进行记述,此种情况完全可以将这两个大事条目合并为一个进行记述。又如P23第十行至第十八行连续三个大事条目记述的都是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黄春阳一行连续三天在常德视察指导工作,志稿将此分为“1月21日、1月22日、1月23日”三个条目进行记述,为了让读者对此次视察活动有一个完整的了解,精简大事条目内容,完全可以将他整合为一个条目“1月21~23日”进行记述。
四、志稿不能使用第一人称。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不用第一人称。”志书不能用“我省”“我市”“我县”“我单位”等第一人称。本志稿有些地方使用的是第一人称“我市”,如P17第十项“7月,应司法部和中组部的要求,我市将人民调解、‘三调联动’、边界联防几种常德模式制成远程教育电教片”,又如P25彩版下面的说明文字“1996年5月,司法部副部长张福森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时接见我市司法局全体干警”,这里使用的都是第一人称“我市”,志稿中使用第一人称的地方还有一些,编者有必要在总纂中修改为第三人称。
五、时间表述不统一,欠准确。志稿大事记中时间表述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P24第二行“7月7日至8日”、P22第八行“1月21日-23日”、P18倒数第二行“7月27日至7月29日”,这些时间表述方式都不规范、不准确,编者应该选择一种准确的表述方式把他统一起来,将以上三个时间分别修改为:“7月7-8日”、“1月21-23日”、“7月27-29日”。时间表述为“是年”、“年内”的大事条目应该放在一个年度大事条目的结尾进行记述,不要放在开头和中间,如P8第四行“是年”大事条目应该从中间移到该年度的结尾进行记述。又如P8第九行、P9倒数第九行、P10第十二行“是年”大事条目应该从该年度开头移到该年度的结尾进行记述。又如P23第七行“年内”大事条目应该从该年度开头移到结尾进行记述。志稿使用了“目前”等模糊时间表述,如P2第四段第四行“目前,该中心已累积收治……。”这里的“目前”应该修改为具体的时间。
六、志稿的插图应该置于适当的位置。志稿选择了很多图片插入记述文字之中,对文字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增强了志稿的可读性。志稿一些图片插入不是图随文走,而是随意插入,将图片与相关记述文字人为割裂开来,不利于读者阅读理解志稿,大大降低了图片说服力。如 P20图40宋甲武、黄友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来武陵监狱调研考察,而该幅图片相关的记述文字却在P21,按照志稿插图图随文走的要求,编者应该将此幅图片移到P21大事条目“10月10~11日”右下角处,让读者对该大事条目所记内容有一个清晰完整的了解。又如P22图42省司法厅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局长方华堂和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一行到武陵监狱调研,图为方华堂一行视察劳动现场,而该图片的相关记述文字却在P23,编者应该将该幅图片移到P23大事条目“12月31日”右下角。志稿中违反图随文走要求的现象还有一些,编者在总纂时必须认真核对,将那些不当之处更正过来。
七、单位名称表述应该规范,不能随意使用简称。P21倒数第二行“10月15日下午,省局执法状况检查组由曹新良副局长带队到武陵监狱检查指导工作。”通过联系志稿上下文,这里的“省局”指的可能是“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这种不规范的简称绝对不能在志稿中出现,当今读者通过联系上下文还可大致猜出该简称的含义,几十、上百年后的读者恐怕就无法理解了。此条目中的“曹新良副局长”表述也不妥当,正确表述应该是先职务后姓名,即“副局长曹新良”。
八、时间助词“了”、表示总数的“共”绝大部分可以去掉。志稿记述的都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志稿记述文字中再使用“了”就是画蛇添足,完全可以去掉。如P24倒数第十项“11月11日上午,武陵监狱迁址新建项目举行了开工仪式。”又如P23第十四行“1月22日,……现场察看了司法所的办公环境和司法局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又如P725第六行“共约70多万字”、第七行“全志共插图片489张”,这里的“了”、“共”就是多余的,完全可以去掉。志稿中这种使用多余“了”字、“共”字的情况还有一些,绝大部分都可去掉,编者有必要在总纂中应该把他更正过来。
以上仅是我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总之,暇不掩玉,只要编者仔细斟酌,认真修订,该部志稿就会成为专业志中的精品佳作。
(市地方志评审委员会 方移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