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志(1988—2015)》评审意见(二)
根据常德市地方志办的安排,我认真阅读学习了《常德市司法志(1988-2015)》的第五至七篇及附录。总的来看,《司法志》观点正确、实事求是,客观反应了各项司法工作的发展历程;图文并茂、以图佐文,大大增强了志书的立体感和可读性。尤其是时代特色鲜明,不仅集中笔墨记述了社会主义法制从初创到逐步健全的跌宕起伏,更能让人真切感受到常德司法工作的发展利弊和巨大成绩。下面,我就审读的下半部分志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意见,以供编者参考。
一、资料处理不够完善
一部志书的优劣,是有一定质量标准的,众多标准中,最基本的就是资料标准,包括资料是否详实、资料是否真实和编排是否科学。志书编纂的过程,就是资料的征集、整理、使用的过程。可以说,资料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志书质量的高低。
1.资料收集欠缺广度
正因为收集资料不到位,就显得志稿捉襟见肘、内容单薄。本志主体分为7篇,共609页,第五篇内容只有17页。其中,第五篇第一章只有2页内容,因内容过少导致章下无节,使志书篇目结构不完整。第五篇第二章第一节只有四五百字,第五篇第三章第二节连标点符号才144个字。第五篇第一章第三节第四目和第三章第三节的一、二目,均只有一句话。如此简短的篇幅是不可能把工作写细写透彻的,更加不可能看出事物发展的过程,勾勒历史发展的轨迹。第六篇分为两章,其中德山监狱内容有112页,津市监狱内容只有31页。同是省管监狱,差别如此之大,也反映出资料处理方面失衡的问题。
2.资料挖掘欠缺深度
本志的记述上限是1988年,很多史实并未从上限时期开始记述,成为“无源之水”。第五篇第三章第二节中,“依法办事示范窗口”以2003年为事物发端,P417“人员编制”以1990年为史实起点,P445“执法监督”以1993年为工作肇始。这样的例子俯仰皆是。上限时候的情况是必须记载的,即使1988年某项工作并未开展,也要在事物开端时说明,如:2001年11月,市司法局开始对全市公职人员进行年度学法考试。(2011年11月,市司法局首次对全市公职人员进行年度学法考试。)记了起点,记了终点,中间资料缺失,史实变成“空心架子”。第五章第三节法制宣传,从2001年开始记述,直接跳入2011年,中间十年内容缺失。这十年的内容要补充进来。依时纵述,但是不记现状的“有始无终”现象更是普遍。第五篇第一章法学教育,只记录到2013年。第六篇第二章第九节狱内侦查,只记录到2010年。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志书下限时的情况必须明确记载,即使后面几年没有进行此项工作或者再无变化,也要写上锁口的话,如:至2015年,未再作出调整。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没有对资料进行深入挖掘所致。
二、篇目设置欠缺科学
1.第五篇
第一章章下无节。第二章“普法宣传教育”分为四节:“普法培训”“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成果与运用”。在这里,将“普法培训”和“法制讲座”放在同一个层次是不科学的。“培训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管理训诫行为。培训方法有讲授法、演示法、研讨法、视听法、角色扮演法和案例研究法、模拟与游戏法等。”从这个概念上讲,法制讲座仅仅只是培训的一种方式,所以,“法制讲座”不能和“普法培训”平起平坐,要将“法制讲座”的内容并入“普法培训”这一节中。而第四节成果与运用,实际上就是各类法制考试。建议将第二章篇目调整如下:
第二章 普法宣传教育
第一节 普法培训
1.法制宣传
2.法制考试
P409的附录建议删除。
2.第六篇
第六篇分为两章,德山监狱和津市监狱。从篇章的内容看,第四篇主要写武陵监狱的工作,第六篇是德山监狱和津市监狱的工作,两章大部分内容都是同质的,分成两部分写,一是显得全书层次凌乱、逻辑不清,二是读起来也有雷同和重叠之感。建议将德山监狱和津市监狱的前三节内容合并进一、二篇,剩下内容与第四篇合并。另外,P430“警务管理”内容与第二篇第二章的内容是完全重合的,应删除。P448“党建工作”放在第六篇第一章第三节“作风建设”中,这是有问题的。“党建是指党的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纯洁性建设等。”由此可见,作风建设只是党建工作的一部分,党建工作包括作风建设。请进行修改。P552附件“典型经验”是关于抗洪救灾的,个人认为收录意义不大,可以删除。
三、记述方法需要修正
1.注意依时纵述
“依时纵述”是指把所记述的事物,从起始至现状的全部过程按照时间的先后记述出来,时序构成整个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条纵线。在写作过程中,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能留下断裂和记述上的空白,要注意时序的连贯性和事物的整体性,这就是“纵不断线”。“依时纵述”和“纵不断线”并不是要求毫不间断的逐年记述,逐年记述就成了流水账,而是要把握好“三点”:起点、转折点和终点,用以记述事物全貌,反映历史全程。要注意的是,“依时纵述”不允许曲线记述、迂回记述,不允许倒述、插述,也不允许先总述后分述。具体到本志,一是要抓住主线,不能四处开花,形散神更散。如:P450“思想建设 作风建设”这一子目的撰写,就是逐年横陈各种活动,漫无中心、包罗万象,让人读后不得要领,不知道针对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到底做了哪些工作。在最后一段还特意写到了监狱党委积极为民办实事,不断提高警察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住房公积金比例提高多少、住房补贴多少、工资增加多少等。这与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没有一点关系,写进来是有何用意?二是要注意个案与整体的关系。如:P452“创先争优活动”的撰写,没有宏观情况的介绍,缺乏对基本素材的归纳,基本都是个案的记述,涌现了哪些先进、获得了哪些荣誉,给人以“见木不见林”的感觉。个人认为,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片面的理解了志书的资料性,以为资料堆积得越多越好;另一方面是对资料缺乏分析研究,心中没有明确观点,必然是不分主次的罗列诸事。
2.注意记事完整
一是力戒要素缺失。在记述一件事情时,时间、地点、人物、原因、过程、结果等诸要素不可或缺,开端—过程—现状均有记载,这样才算是记事完整。如:“2003年,按照省依法治省办的要求,确定26个行业系统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活动,每2年进行一次,凡达到活动要求的,授予‘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称号,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资格。现已开展四届,并将继续开展下去。”这件事情发生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行业系统参加?活动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每一届得到称号的是哪些单位?取消资格的是哪些单位?开展四届了成效如何?现在又是怎样的一个状态?一概没有记述清楚。这就是典型的要素缺失。二是力戒只点不记。如:P435“法制理念教育”
1999年,重点开展“三讲”。
2001年,进行“一爱三讲”。
2002年11月至次年元月,开展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活动。
2003年,在管教岗位民警中组织开展“岗位学法、背法、考法”和业务知识考试活动。
……
P439“纪检监察”:
1992年9月25日,召开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纪委班子。
1996年7月24日,在监狱第五次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纪委会。
2003年10月29日至30日,召开中共湖南省德山监狱第六次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德山监狱第六届纪委班子。
2011年12月12日,召开中共湖南省德山监狱第七次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德山监狱第七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
最起码,谁当选纪委书记应该记述。
就像以上两个例子,事件堆积、面面俱到,却没有一件事情写完整了,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书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要举一反三,完善内容。
3.注意化文为志
志书的文体是语体文、记述体,不能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但是通读全志,可以看出本志的资料来源应该大部分是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所以在撰写志稿时,编者很容易就被“潜移默化”过去了,很多地方都是工作总结和文件内容的实录,并且没有把这些内容转化为志的语言,硬生生揉捏在一起,堆砌在志稿中。在第六篇的志稿中,还存在大量的名词解释,如:“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指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教育改造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另外,志稿中不能滥用副词和形容词,如:“有效地解决了文山会海的问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工作成本。”不使用模糊概念,如:“近年来”“这段时间”“目前”等;不使用第一人称,如:“我省”“我市”“本局”等。建议编者要化文为志,进行修正。
四、行文编写有待规范
1.关于人物与附录
志稿第七篇“先进典型”,将各单位所获荣誉和先进个人收录其中,这样的处理方式不符合现有志书的编纂要求。人物不应列入专志序列,要像凡例、概述、大事记一样与专志平列,一般设“人物传”(已故)、“人物简介”“人物名录”三部分。人物入志的标准要严格把关,“人物传”是记录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的已去世的人物,字数控制在500~800字。“人物简介”可以记录先进模范人物(省级及以上荣誉)、高级技术人才、市局历届班子成员等,记述要素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时任职务、何时获得何种奖励、有何重大发明创造等。专业技术人员还要记述何时获得何种职称、主要科研成果等,字数控制在200~300字。第三章“司法行政功臣”可写入“人物简介”,第二章“先进个人”可写入“人物名录”。撰写“人物传”和“人物简介”时,应实事求是、只记不议。
附录,即是附于志后原原本本保存地方文献和珍贵资料的汇录,便于读者查考,有助于理解正文,内容可包括文件文献、调研报告、工作报告、经验材料、理论文章、文艺作品、故事轶事、重大荣誉、前志勘误与补遗等。现有附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篇幅太重。全志726面,附录有89面,比重近八分之一。一般而言,附录占全志的二十到三十分之一是比较合适的。二是收录内容单一、标准不高。附件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的领导讲话,其中收录了2014、2015年市司法局局长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个会议应该是每年都召开的例行会议,将讲话稿收录进来是没有必要的。第三部分是突出成果,实际上是司法线上各个单位所获得的部分荣誉,与第七篇第一章的内容是重叠的。建议将第七篇第一章的内容放在附录中。这里要注意的是,收录荣誉也要注意标准,一般是收录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省厅级和各类协会组织的荣誉称号不用收录。
3.关于图片与表格
入志图片按所处位置,分为正文前的彩照和配合文字放在正文中的随文图片两种,必须是有存史价值且与志书内容紧密相关的。本志共有33张彩照、474张随文图片。我们先看彩照。彩照的不规范之处有两点:一是图片说明不规范。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各种名称在专志中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现在所有的彩照都没有标明人物位置,很多彩照的文字说明要素缺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请按照这一要求对文字说明进行统一修改,包括随文图片,很多随文图片是没有文字说明的。二是门类不齐全。彩照应该包括机构概貌、领导视察、事业发展、机关文化、队伍建设等方面,人、事、物均要有体现。同一类的图片要按照时间集中排在一起,涉及人物的优先职务,同一职级再按时间先后排。图1、图2分别为常德城区和德山孤峰塔的照片,与司法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建议删除,可换成司法局机关的照片。图18是司法局班子成员合照,我们不主张使用。再看随文图片。随文图片的不规范之处有三点:一是图文脱节。随文图片是对文字的补充和说明,图片要与文字紧密相联,不能离开文字内容上图片。本志中有些图片没有随文而走,有些图片与文字关联不大,如:P406、P452、P466、P500、P527、P539的图片。每一篇的篇名下面都配有一幅图片,这些图片主题不突出,没有代表性,建议删除。二是文字说明艺术化。随文图片不是艺术摄影作品,说明要准确、朴实,如:P360图片的文字说明是“粽子飘香”,P472图片的文字说明是“娘啊,儿好想你!”这都是不符合志书语言要求的。三是个人照片使用频繁。《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无个人标准像。”《湖南省志编写行文通则》规定:“除立传人物外,地方领导人和地方志书编纂人员的标准像不得入志。”而在《司法志》中,所有机构的现任班子成员基本上都有标准像入志,在附录的“上级领导及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的讲话”中,每一篇讲话稿也都附有领导人的照片,这都是不符合志书要求的。另外还存在图片不够清晰、图片没有代表性、大事记图片使用不均的情况,建议对全志的图片要认真筛选、严格把关、去粗存精。
表格运用不规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格式不正确。标题中不加“表”字;不应出现空白栏;编号需遵循“篇序+章序+节序+表序”格式,即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第一表编为1-1-1-1。二是表文重复。表于志书而言,虽不可或缺但只居辅助地位,能用文字表述清楚的就尽量不用表格,如:P418~423的组织机构图,在前面的文字中已经对各机构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就无需再进行制表说明。三是表格繁琐。要根据志书内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加工,能用一张表格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就不要分解成几张表来反映。如:P517~523,表格分为了17部分。实际上表格要反映的就是湖南省专用车辆修配厂、湖南柴油机厂和德山监狱的历任领导名单,完全可以用三张表进行说明。
4.关于概述与小序
第六篇的两章均设有概述,且放在第一节前面,写入目录中,这在专志中是比较少见的。一般来说,志稿中不设概述,只设章下小序或者节下概括性语言。设概述是年鉴的写法。细读发现,这两章的概述其实就是两所监狱的基本情况简介,大部分是与后面小节内容重合的,建议直接删除。第五篇第三章设有小序,其余篇章均未设小序。建议志稿要统一起来,不能有的篇章有小序,有的篇章又没有。
最后,建议重新对资料征集工作进行部署和深挖,做好“慢工出细活”的思想准备。一家之言,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市地方志评审委员会 孟 韵)